气瓶使用单位与气体使用单位
发布时间:
2025-09-20
作为气体包装物的气瓶,除超压引发物理爆炸外,还因盛装介质的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纳入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并实行充装许可制度。除此之外,气瓶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气瓶数量大,截止2024年年底,全国气瓶3.18亿只;二是气瓶具有风险流动特点。
气瓶流动过程全链条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气瓶充装单位、运输单位、储存单位、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气体消费者、气瓶检验机构、气瓶报废处理单位等。气瓶检验机构是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负责充装单位、使用单位送检气瓶的定期检验和安全评定,或者是独立法人,或者包含于充装单位之中;气瓶报废处理单位是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的处理单位,或者是气瓶使用单位,或者是气瓶检验机构。就气瓶检验和报废处理活动而言,不属于气瓶使用环节,以下不再提及。
对于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瓶涉及全链条风险流动的各个单位或者部分单位;对于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基本不涉及运输单位、储存单位、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只涉及流动风险中的充装单位、气体消费者(也称用气单位或个人)。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2规定,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是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是直接从事气瓶活动的单位,对气瓶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三款的释义,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
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利用气体包装物气瓶进行气体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包括:气瓶运输单位、气瓶储存单位、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气体消费者。气瓶运输单位、气瓶储存单位、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也可能包含于充装单位之中。除气体使用过程中气体使用者需开关作为气瓶安全附件的气瓶阀门外,气瓶运输、储存和瓶装气体销售过程中不涉及气瓶使用,但涉及气瓶周围安全环境影响及对周围的影响。虽然瓶装气体使用单位不直接使用气瓶,但也应当对使用瓶装气体过程中引发的气瓶安全负责,也应遵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9条安全用气使用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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